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66號
原 告 璞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芫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天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郭春利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33萬96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萬2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硯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