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25號
原 告 五花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銘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萬3,9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1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