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54號
原 告 智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珊
被 告 十彥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6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4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