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65號
先位 原告 幸福公園百合館管理委員會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繼娟
備位 原告 李繼娟
林彥伶
黃資裡
許靜文
林鍾慶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怡伶
被 告 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鼎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22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749元,茲限先位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