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68號
原 告 好厝多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永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蟾娥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如委任蕭頴暄為訴訟代理人,並請提出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