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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72號
原      告  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福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列先、備位聲明,先位聲明係請求被告先行對待給付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147號確定判決所命被告應給付之款項,而依上開判決主文第2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1萬9,000元及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