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04號
原 告 五合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慶輝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被 告 啟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傳民
被 告 陳耀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任何裁判費,起訴程序並不合法,但得予補正。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1,329,500元本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11,32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11,70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