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 告 瑞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鍠鐿工業有限公司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曾馨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昱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9,1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