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29號
原 告 碩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元勛
訴訟代理人 張宜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創建雲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2,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