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11號
原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晉軟體股份有限公司、胡志明間返還價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6,60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6,43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