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89號
原 告 士鋐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賢
原 告 匯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山
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許昭舜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47,2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