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82號
原 告 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志建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0萬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5,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