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華蓉暄
訴訟代理人 徐偉超律師
被 告 美林書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適忠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 代理人 蔡爵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林書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如附表所示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內之增建並返還該房屋(見北司補卷第5頁背面、本院卷第29頁),其起訴之客觀利益即該房屋之交易價額。依系爭房屋為鋼筋混凝土造,地上層數11層,計算至起訴時屋齡46年8月,總面積90.16平方公尺(附於限閱卷),估算其交易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42萬3,840元,此有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結果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2萬3,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