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1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胡峻源
訴訟代理人 陳世雄律師(未附委任狀)
被 告 洪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村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8943萬8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萬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