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44號
原 告 捷思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豊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品昇(原名吳佳瑋)間請求返還借貸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