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45號
原 告 李慶治
李欣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莫克國際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1,8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