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51號
原 告 創易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武琦
訴訟代理人 林俊儀律師
王瑜玲律師
徐明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邦自動化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28,786元(計算式:6,224,578元+8,000,000元+708,750元+495,458元=15,428,7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7,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