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88號
原 告 大魯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顯國
訴訟代理人 褚雋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6,4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