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10號
原 告 虹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0,0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