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21號
原 告 懷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岳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林聖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能綠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款項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萬8,2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