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81號
原 告 厚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村益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萬7,8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