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99號
原 告 洪秀華
被 告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ELLY LEE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以112年度抗字第219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15萬2,730元,業經確定,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1,884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霍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