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40號
原 告 采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呈居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萬8,0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0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依原告所提附件4及原証1、3、4,本件被告究係「呈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或起訴狀記載之「呈居營造有限公司」,亦請具體陳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