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32號
原 告 冠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樺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普拉斯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萬30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0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