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29號
原 告 傅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紋
原 告 順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義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鼎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萬0,0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