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45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代理人 黃瀞慧律師
被 告 聖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博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6萬84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79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