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46號
原 告 NCASE LLC
法定代理人 DAN DIAN ZHU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躍設計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美金911,472.73元及遲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1年3月15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8.885計算,核定為新臺幣26,327,890元(計算式:美金911,472.73元×28.885=26,327,8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704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