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8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葉子寬
被 告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減資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71萬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萬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