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94號
原 告 德源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錫銘
被 告 創捷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東邦
被 告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