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96號
原 告 欣欣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瑩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萬53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