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97號
原 告 雅典那鐘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青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馮基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380,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1,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