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07號
原 告 佶鑫通運有限公司
佶勳通運有限公司
上 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魏宏志
上2人送達代收人 黃慈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5,9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起訴未依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於書狀記載原告之事務所或營業所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併請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