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30號
原 告 富元一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大慶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彭之麟律師
陳亭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璞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0萬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萬5,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