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47號
原 告 勰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佑齊
被 告 佶享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韶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18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庭前陳報本件買賣交易有無投保保險,並提出相關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