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72號
原 告 陳清和
訴訟代理人 簡正民律師
複代理人 沈濟民律師
被 告 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偉成
訴訟代理人 黃雪鳳律師
被 告 江東霖
訴訟代理人 吳佳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29萬2,000元本息,嗣追加為785萬元本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8,715元,扣除原告繳納2萬3,770元,尚欠5萬4,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