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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23號
原      告  廖克明 
被      告  金河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監察人  王迺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惟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則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公司為訴訟,此觀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第213條規定自明。經查,本件原告現仍登記為被告之董事,而被告之監察人為王迺琪,原告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為公司為董事間之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監察人王迺琪代表公司為訴訟。請被告法定代理人於文到五日到內來院聲請閱卷,並於閱卷後具狀表示意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