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23號
原 告 廖克明
被 告 金河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監察人 王迺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惟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則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公司為訴訟,此觀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第213條規定自明。經查,本件原告現仍登記為被告之董事,而被告之監察人為王迺琪,原告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為公司為董事間之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監察人王迺琪代表公司為訴訟。請被告法定代理人於文到五日到內來院聲請閱卷,並於閱卷後具狀表示意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