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8號
原 告 郭璽
新華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黎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律師
被 告 譚傳毅
訴訟代理人 阮祺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