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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69號
上  訴  人  王榮隆 



被上訴人    上湧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正乾 
被上訴人    王存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6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
    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
    院於民國111年9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予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存卷可查。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