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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2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王郡蔓 
被      告  星空連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杰 

被      告  林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3、4、6「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         
編號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3
自110年10月6日起至111年4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自111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369%計算
4
自110年10月6日起至111年4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自111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369%計算
6
自110年10月6日起至111年4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自111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369%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