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52號
原 告 張奕楷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律師
章懿心律師
被 告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耕宇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律師
鄭人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