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05號
上 訴 人 泛亞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上 訴 人 張世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祥安間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就泛亞國際地產有限公司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3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584元;就張世芳上訴利益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2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