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文正
林文發
林文龍
林月娥
林月嬌
林月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喬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2萬7,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萬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