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20號
反 訴 原告 六星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信欽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李冠亨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蔡舜宇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反訴
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2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