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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4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周麗寬
被      告    龍宗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秀蘭
被      告    鄭汶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一、中關於「計算式:1.09%+1.41%=3.5%」記載,應更正為「計算式:1.09%+2.41%=3.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