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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6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許珮宜 
被      告  盛恩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俐蒽(原名吳采蓉)   

被      告  潘鈺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吳俐蔥」之記載,應更正為「吳俐蒽」。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