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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39號
原      告  雲夢山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被      告  周明佩 
            黃國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