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61號
原 告 張易新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
複代理人 黃品寧律師
被 告 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顏瑞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被 告 張錫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730號民事訴訟事件(下稱另案訴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民國112年8月2日裁定命在另案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查另案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該事件判決書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可稽。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