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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77號
上  訴  人  耐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昶任 

被  上訴人  尚峪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博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以111年度訴字第3277號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4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