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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9號
原      告  黃OO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普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凍帳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簽收表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