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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30號
原      告  謝昀曄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  代理人  許皓鈞律師
被      告  金維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揚名 
訴訟代理人  林宏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潤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11日具狀擴張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67萬1,909元及遲延利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7萬1,9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532元。原告起訴時已繳納裁判費2萬6,146元,尚餘1,386元未繳納,爰命原告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彬